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 第36條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6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四十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