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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7條

口腔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疾病: 一、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 二、畸型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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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