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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4條

航空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及乙類體位。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甲類體位: (一)民航運輸駕駛員。 (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業務之商用駕駛員。 (三)多組員飛機駕駛員。 二、乙類體位: (一)學習駕駛員。 (二)自用駕駛員。 (三)從事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以外業務之商用駕駛員。 (四)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五)滑翔機商用駕駛員。 (六)飛艇商用駕駛員。 (七)飛航工程師。 (八)飛航管制員。 (九)飛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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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