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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4條

航空器於水上失事,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行性,得要求航 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僱用飛安會認可之打撈業者或機關進行殘骸打撈。 前項打撈作業,得接受費用捐贈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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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