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 第13條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3條

自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起至調查終止,飛安會為調查之必要 ,應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其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通話記 錄器及其他有助於鑑定事故原因之證據。 航空器事故現瑒之有關機關應協助飛安會封鎖現場,並就前項證據展開搜 尋、移動、戒護及保全之工作。遇有可能影響證據保存之顧慮時,應以照 相、繪圖、標誌及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