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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 第18條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8條
參與調查之人員,除具有陳報各該公司上級主管之職務上義務外,不得揭 露下列資料: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所有證詞。 二、操作飛航有關人員間之所有通訊紀錄。 三、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或其他私人資料。 四、航空器座艙語音記錄器及紀錄。 五、飛航資料記錄器之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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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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