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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7條

任何國籍之航空器失事發生於國境內者,或本國籍航空器之失事發生於公 海或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者,飛安會調查小組得視情況同意罹難乘客國 籍國參與調查之要求,在該國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 揮調查下,允許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探查現場。 二、蒐集有關之事實。 三、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四、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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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