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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7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於國境內發生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在 附近空域飛航之航空器機長及得知消息之飛航管制機構均應儘速通報飛安 會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並應填報「航空器飛航事故 初報表」 (如附表二) 。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於國境外發生失事或 重大意外事件者,亦同。 飛安會於認定事故係屬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後,應儘速通報行政院 、交通部及民航局。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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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