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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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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第23條
失事審查會議如認為失事調查報告書所列資料不足,應列舉事實通知調查 組再行調查,審查會議應予復審。 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經失事審查會議審查認可,送請交通部核定後, 分退有關機關,如涉及空運公共安全情節重大者,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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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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