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 第9條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9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