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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8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所派技術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及相關之技術規範、標準或其他工業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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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