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 第10條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