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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9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塗銷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七或附件八)。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國籍登記證書。 三、抵押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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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