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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應依本辦法為編管及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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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