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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二、受運用單位: (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人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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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