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12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11-1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