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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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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