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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6條

裝置於航空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於任一具供通信或導航或二者共用裝備發生故障時,不得造成其他相同用途裝備亦發生故障。 航空器應配備足夠之導航裝備以確保在飛航之任何階段如有裝備失效時,其餘裝備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實施導航。如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縮減垂直隔離之空域或航路時,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實施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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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