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177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7條
簽派員職責如下: 一、航空器之簽派。 二、提供所需資料以協助機長完成飛航準備工作。 三、協助機長完成飛航計畫,並依當地規定向飛航管制機構提出。 四、提供機長於飛航中安全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五、飛機航行位置不能經由
第八條之三
第二項規定之飛機位置資訊自動追蹤機制位置所確定,且無法與駕駛員建立通訊聯繫時,應立即通知飛機最後位置附近之飛航管制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6條
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1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