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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8條

簽派員於緊急情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航務相關手冊規定之程序採取措施,此措施不得與飛航管制程序衝突。 二、提供機長安全飛航所需之資料,包括飛航中任何改變飛航計畫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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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