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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5條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 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同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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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