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244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4條

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 一、飛航手冊。 二、飛航操作限制相關手冊。 三、計畫航路路線及可能轉降機場之最新航行圖表。 四、遭遇空中攔截之應對程序及目視訊號表。 五、噪音證明文件。 六、經營商務專機者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英文版。 七、經營商務專機者之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自由氣球得不備具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並使用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243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