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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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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