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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空器使用人非於跑道視程資訊能提供執行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時,不得實施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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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