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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 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 三、地形特性。 四、可能遭遇之不良天候。 五、航圖之可能誤差。 六、空域限制。 七、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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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