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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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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後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前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後,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方法、系統聲響及目視警告時之反應程序,應訂定於飛航手冊。 本條所裝置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應符合民航局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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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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