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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出售航空器時,應將維護紀錄轉移買方,轉移資料之內容應符合附件三十一之規定,其記錄方式應經買方同意及民航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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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