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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5條

航空器執行下列飛航作業,應依本節之規定執行: 一、運渡或訓練飛航。 二、無報酬之展示飛航。 三、其他非營利性之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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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