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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332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2條
飛機應裝置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標示,並使乘員及客艙組員隨時可見,且能由組員控制其開關;當飛機於滑行、起飛、降落或必要時,應由機長將其開啟。 飛機未依前項規定裝置標示者,於需要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時,機長應通知乘員及組員。 當禁止吸菸標示燈亮或機長通知時,乘員及組員均不得吸菸;乘員及組員任何時間均不得於廁所內吸菸。 依
第二百九十二條
規定應使用安全帶之乘員,於繫安全帶燈亮或機長通知時應繫妥安全帶。 乘員應遵守組員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給予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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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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