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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333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3條
飛機搭載乘員時,於每次起飛前,機長應確使乘員知悉下列事項: 一、禁菸之時間、地點及情況。 二、繫妥安全帶及肩帶之時間、地點及情況。 三、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四、求生裝備之位置。 五、越水飛航時之水上迫降程序、救生背心、個人浮水器具及救生艇之使用方法。 六、使用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 前項規定事項,應由機長或組員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並得輔以書面說明資料提供乘員使用,其內容包括: 一、緊急出口圖示及操作方法。 二、其他緊急裝備使用說明。 前項書面說明資料應置於乘員周邊便於取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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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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