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34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 一、飛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五十小時,其中應包括十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 二、直昇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二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二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 前項飛航時數,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使用人飛安紀錄、操作經驗及查核情況後酌予增減,但其時數飛機以二十五小時,直昇機以十小時為限,其中夜間飛航時間不得減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3條
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