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34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 一、飛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五十小時,其中應包括十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 二、直昇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二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二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 前項飛航時數,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使用人飛安紀錄、操作經驗及查核情況後酌予增減,但其時數飛機以二十五小時,直昇機以十小時為限,其中夜間飛航時間不得減免。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