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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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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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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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