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54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始得飛航: 一、航空器為適航狀態。 二、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 三、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 四、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 五、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 六、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 七、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 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3條
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