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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每一飛航均應備有操作飛航計畫,由機長認可後簽署;如情形許可,簽派員應併予簽署。該計畫之副本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業務代理人保存或置於起飛機場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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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