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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4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所攜載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攜帶規定之油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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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