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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一、運量統計分析。 二、營業收入。 三、營運成本分析。 四、損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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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