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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三十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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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