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 第10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0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時,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督。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廢止其檢定機構證書或檢定代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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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