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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3條

民航局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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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