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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2條

為辦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業務(以下簡稱檢定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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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