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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 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之零件、組件。 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 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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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