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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維修廠營業不得違反檢定證書所核可之檢定類別及營運規範,並應於維修廠內備妥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供大眾查閱及民航局查驗。 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其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檢定證書持有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向民航局提出換證申請,未於六十日前提出換證申請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檢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撤銷或廢止時,檢定證書持有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未於三十日內繳銷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之。 檢定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維修廠應敘明理由檢附證明或檢送原檢定證書,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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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