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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7條

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 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 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 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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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