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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重大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並聲明變更後之產品符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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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