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37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7條

航空器之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航空器,於完成臨時登記後,準用第六章規定向民航局申請適航證書。 發動機及螺旋槳之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發動機或螺旋槳,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裝備或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其他標示。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