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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8條

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之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檢附製造檢驗系統說明、試飛、試驗及適航核准文件之申請等程序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依型別檢定證從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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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