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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申請人,得檢附申請書(附件二)申請民航局核准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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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