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