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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50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0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附件十四): 一、申請書(附件十五)。 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 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 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及技術資料。 五、界定零組件結構強度之尺寸、材料及製程資料。 六、證明零組件之設計符合相關適航標準之必要計算及測試報告。但申請人證明零組件之設計與型別檢定證中核定之設計相同者,不在此限;該設計係以授權使用取得者,應提出授權使用文件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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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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