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49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 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8條
看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